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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国军与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军,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军。被申请执行人:李建春,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小区4号楼3单元5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军与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周国军申请撤回对李建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