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关树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关树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9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69号。负责人雷元朝,该行行长。被告关树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与被告关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月雯审判员 陈国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潞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