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沈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国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澳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张家港市,暂住张家港市。2004年12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国华及其辩护人戴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沈国华伙同赵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以苏州澳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澳港公司)的名义创立网址为××的港润信贷互联网投资平台,并以网络宣传、召开投资推介会、承诺高额回报及奖励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95.543309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73万余元。被告人沈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沈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杨某、王某1、黄某1、黄某2、张某2、何某、程某、曾某、王某2、张某3、王某3、汤某、黄某3、徐某、陈某1、秦某、张某4、周某1、朱某1、储某的陈述,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沈某1、郭某、陈某4、王某4、毛某提供的有关港润信贷资料、投资账户平台信息截图、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银行账户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支付宝线下充值截图、聊天记录等资料,证人缪某、盛某,苏某、童某、钱某、崔某、顾某1、刘某1、张某5、沈某2、黄某4、朱某2、陈某3、林某、刘某2、周某2、顾某2的证言,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的苏州澳港公司的商户资料、商户管理信息截图、人民币卡在线支付服务协议和资金流水交易明细、光盘及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客户订单明细、结算明细,港润信贷平台投资人线下充值明细汇总表、未归还本息的人员名单及金额列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苏州澳港公司企业登记资料、租赁合同、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开户资料、苏州澳港公司关于港润信贷平台投资清单日报表、沙洲湖酒店消费记录、账单、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国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沈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沈国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国华成立苏州澳港公司就是为了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且苏州澳港公司自成立到被查处,也只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项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沈国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国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国华退还尚未追缴的赃款并返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