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魁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15号之一原告:李魁,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朱秀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魁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本案诉讼期间,李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魁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凯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