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政丰、裘城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丰,裘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3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政丰,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陈斌,浙江对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裘城江,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嵊州市。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指定辩护人徐金,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丰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裘城江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及辩护人陈斌、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份,被告人刘政丰将淘宝网上购买的快排气枪配件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并帮蒋某将上述枪支配件组装成1支快排气枪(比动能=33.69焦耳/平方厘米)。经鉴定,涉案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政丰将从淘宝网上购买的2支快排气枪配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支1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裘城江,被告人裘城江通过被告人刘政丰发送的安装视频将上述配件组装成2支快排气枪(比动能=13.31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9.36焦耳/平方厘米),其中1支由被告人裘城江代马某购买并由马某私藏于家中、另1支由被告人裘城江私藏于家中。后被告人裘城江又通过淘宝网向不同卖家购买快排气枪配件,并自行组装成1支快排气枪(比动能=4.32焦耳/平方厘米)私藏于家中。经鉴定,上述涉案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综上,被告人刘政丰非法买卖、邮寄枪支3支,被告人裘城江非法买卖、制造枪支3支。另查明,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微信账号及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中共党员证明信、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马某、蒋某的证言,枪弹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裘城江淘宝交易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政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裘城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刘政丰、裘城江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政丰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裘城江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方伟龙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