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陈与刘栋、陈小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刘栋,陈小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12号原告:周陈,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周光,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系原告哥哥。被告:刘栋,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陈小喜,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周陈诉被告刘栋、陈小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陈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