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88号申请人: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万桥村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63110H。法定代表人:石晓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766号公交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耿伟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共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