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中堂、彭京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中堂,彭京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局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中堂,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京珍,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赵仲杰,局长。再审申请人赵中堂、彭京珍因与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中堂、彭京珍申请再审称,1、涉案鲤鱼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涉案鲤鱼池水过深、池壁垂直,存在极大的危险性;3、涉案鲤鱼池周围并未完全封闭,很容易进入或误入池中;4、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园大灯晚上9点熄灭却不封园,又不安排人员进行巡逻,其直接放任危险事件的发生;5、涉案公园的警示牌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6、受害人对涉案公园并不熟悉。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涉案鲤鱼池的管理者,对再审申请人其女儿的死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对再审申请人女儿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奇石苑公园系政府出资建设改造、对市民开放的公园。被申请人作为该公园的管理者,在涉案鲤鱼池边设有石栏将鲤鱼池与周围路面及其他设施明显区分开,并在池边设置了警示标志及公园通宵地灯等,其已采取了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尽到了对开放性公园的管理职责。再审申请人女儿溺亡系因醉酒所致行为失当,具有重大过失,其女儿死亡后果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中堂、彭京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中堂、彭京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