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彭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彭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0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主要负责人张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住木兰县木兰镇。被告彭永,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彭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