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与华步正、王珍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华步正,王珍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59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世纪一路18号群英华庭B幢一层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828656。法定代表人:谢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光,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保荣,该行职员。被告:华步正,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王珍珠,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与被告华步正、王珍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光、欧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步正、王珍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诉称:因被告华步正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华步正立即归还拖欠的信用卡借款(透支款)债务截至2016年8月1日信用卡透支款项本息、滞纳金合计338248.17元(其中本金322278.58元、利息13245.15元、滞纳金2724.44元),及2016年8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2.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抵押物(车牌号码为粤T×××××的小汽车)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王珍珠对被告华步正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步正、王珍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62×××14。信用卡种类:牡丹分期付款专用卡(汽车)。签约情况:2013年11月26日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担保合同》。贷款人: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借款人:华步正。保证人:王珍珠。贷款最高额度:886000元。总分期还款期数:36个月。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抵押担保情况:2013年12月10日就车牌号为粤T×××××的奔驰牌小汽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华步正尚欠本金322278.58元,利息34136.12元、违约金4724.44元(原合同约定是滞纳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另查明,华步正与王珍珠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华步正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以及原告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被告华步正、王珍珠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华步正发放了贷款。华步正使用款项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其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数据以及用卡历史明细予以证实,且华步正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涉案的粤T×××××的奔驰牌小汽车已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当华步正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由被告王珍珠对被告华步正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步正、王珍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步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偿还透支款项本金322278.58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为34136.12元、违约金为4724.44元,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22278.58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抵押物(奔驰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T×××××,发动机号为2768243001809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珍珠对被告华步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步正、王珍珠负担,该款被告华步正、王珍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工商银行张家边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迟玖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颖怡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