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969陈如平与朱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平,朱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969号原告:陈如平,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勤,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从荣,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平诉被告朱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花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