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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闫宏坤、闫中元波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坤,闫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28号案外人陈秀丽。申请执行人闫宏坤。被执行人闫中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宏坤与被执行人闫中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4月6日对我院查封大庆市萨尔图区祥阁花园E-3号3门5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祥阁花园E-3号3门501室是案外人陈秀丽所有,是陈秀丽与闫中元于2013年10月14日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时分割财产确定的,法院不应当查封属于案外人个人的财产,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案外人陈秀丽向本院提供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查明,闫宏坤与闫中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让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闫宏坤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中元不能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闫中元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祥阁花园E-3号3门501室房屋,2017年4月6日案外人陈秀丽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系案外人陈秀丽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实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闫中元于2013年10月14日在龙凤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对财产分割中约定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祥阁花园E-3号3门501室房产,产权100%归案外人陈秀丽所有。经查,申请执行人严宏坤与被执行人闫中元不当得利纠纷经本院及市中院审理终结,确认2010年双方发生纠纷及不当得利后果均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案外人陈秀丽主张法院查封的房产系归其个人所有,依据的是与被执行人闫中元协议离婚时对房产分割的协议,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约定夫妻有共同债务,并且本案诉讼从2012年6月14日已开始,双方后办理离婚登记,对其房屋所有权的实体主张应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案外人陈秀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