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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鼎力公司申请执行崔建设迈阿密合同纠纷查封车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崔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矿山鼎力起重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建设,身份证号410882196705146512。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建设未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建设名下有车辆,并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焦执字第132执行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崔建设名下车辆:豫HN66**。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了(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