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东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季某某申请宣告潘某某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大东民特12号申请人:季某某,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季某某申请宣告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潘某某与申请人是母女关系,其于2001年10月3日走失,经家属及公安机关多处查找,至今音信皆无。2016年4月18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公告,现在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所以申请宣告潘某某死亡。经查,潘某某,女,192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18日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潘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煜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彤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