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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创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冯礼庄,黄晓芬,冯羽,唐育君,唐巧玲,王斌,冯瑾,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26636L。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东路4号1幢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65561_1。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被执行人:四川长江创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东路4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2088477_5。法定代表人:冯礼庄。被执行人: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东路4号1幢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6249_6。法定代表人:王玲。被执行人: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遵义红路。组织机构代码:59939586_1。法定代表人:王玲。被执行人:冯礼庄,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黄晓芬,女,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冯羽,女,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唐育君,女,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唐巧玲,女,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冯瑾,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冯浩,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515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创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冯礼庄、黄晓芬、冯羽、唐育君、唐巧玲、王斌、冯瑾、冯浩,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债务人民币59503394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903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创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冯礼庄、黄晓芬、冯羽、唐育君、唐巧玲、王斌、冯瑾、冯浩,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长江创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长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冯礼庄、黄晓芬、冯羽、唐育君、唐巧玲、王斌、冯瑾、冯浩,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