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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晓龙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晓龙,欧阳晓龙,欧阳晓龙,欧阳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晓龙,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现住浏阳市。因吸毒,2012年1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晓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良正,被告人欧阳晓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晓龙系吸毒人员。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欧阳晓龙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古某、黄某、卢某、刘某、邹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自己位于本市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古某、黄某一同到被告人欧阳晓龙家中玩耍时,见被告人欧阳晓龙家桌上放有吸毒工具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人便采取烫烧的方式,将桌上的毒品进行了吸食。2、2016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晓龙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之后,卢某、刘某、邹某陆续来到被告人欧阳晓龙家中玩耍。吃过晚饭后,几人进入被告人欧阳晓龙电脑房间,卢某、刘某、邹某采取烫烧的方式,利用被告人欧阳晓龙自制的吸毒工具,将欧阳晓龙吸食剩余的摆放在桌上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进行了吸食。当晚,被告人欧阳晓龙和吸毒人员卢某、刘某、邹某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欧阳晓龙房间内查获了部分吸毒工具。经尿样检测,显示四人均吸食了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经讯问,四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人欧阳晓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塑料袋、锡纸及其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邹某、刘某、卢某、古某、黄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晓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晓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晓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