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李元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李元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1号之二原告:陈海峰,男,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李元锋,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与被告李元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原告陈海峰申请恢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孙松涛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