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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古纯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古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648-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4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4777495065B。法定代表人:梁忠兰。委托代理人袁一平,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古纯伟,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3日,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228号执行证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古纯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