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张秉臣与李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臣,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秉臣,男,。被执行人:李向辉,男,。吉林省松原市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调字第47号调解书确认:一、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860000元,利息946800元。二、仲裁费18342元由申请人承担。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执47号执行裁定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