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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张秉臣与李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臣,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秉臣,男,。被执行人:李向辉,男,。吉林省松原市仲裁委员会(2017)松仲经调字第47号调解书确认:一、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860000元,利息946800元。二、仲裁费18342元由申请人承担。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执47号执行裁定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