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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某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德,曾用名朱某祥,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于同日由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德及其辩护人朱爱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5时,被告人朱某德接到其姐姐朱某乙的电话,被告知朱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砍树一事引发争吵,陈某甲辱骂了朱某乙。陈某甲便前往朱某乙家,刚到朱某乙家的院子,听到陈某甲骂人,朱某德走到陈某甲家,双方发生争吵,朱某德朝陈某甲的胸部打了几拳。之后朱某德离开去朱某乙家,陈某甲也跟过去,朱某德又扇了陈某甲几个巴掌。经鉴定,陈某甲左胸第9、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朱某德赔偿了陈某甲医药费11000元,另支付了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24000元。2015年12月5日,陈某甲出具谅解书。2017年3月8日,朱某德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德在庭审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朱某甲、黄���、陈某丙、陈某丁、朱某乙、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万公司法鉴字第04070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万载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朱某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