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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乃剑与农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乃剑,农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257号原告:许乃剑,男,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农辉军,男,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原告许乃剑与被告农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许乃剑以被告农辉军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乃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乃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许乃剑负担。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