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乃剑与农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乃剑,农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257号原告:许乃剑,男,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农辉军,男,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原告许乃剑与被告农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许乃剑以被告农辉军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乃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乃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许乃剑负担。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