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波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波,孙安宾,李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波,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被执行人孙安宾,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被执行人李洪敏,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波、孙安宾、李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敏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李洪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