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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中军与刘洪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军,刘洪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493号原告:赵中军,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娜,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刘洪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北段东侧1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3670225。法定代表人:王本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军与被告刘洪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中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中军负担。审判员  袁幸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