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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家林与桑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林,桑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781号原告:杨家林,男,1977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焰,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桑华,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杨家林诉被告桑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家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3498元,由原告杨家林承担。审判员  廖应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