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丽萍与薛柏秋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萍,薛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萍,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薛柏秋,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萍与被执行人薛柏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柏秋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