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喜林、徐来英与王连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喜林,徐来英,王连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850号原告:杜喜林,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太化集团橡胶一厂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来英,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白龙庙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江,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村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喜林、徐来英与被告王连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喜林、徐来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杜喜林、徐来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喜林、徐来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喜林、徐来英负担。审 判 长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人民陪审员  韩桂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