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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金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325号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金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浙0211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金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8871074.93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