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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杰、朱万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杰,朱万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许学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万召,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徐杰因与被上诉人朱万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樊国有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