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杰、朱万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杰,朱万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许学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万召,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徐杰因与被上诉人朱万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樊国有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