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号之四申请人: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永新县小屋岭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48548519G。法定代表人:夏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桥背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M3E68E。法定代表人:于占友,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赣0830民初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7年1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新圩支行20×××64账户银行存款410000元。现申请人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新圩支行20×××64账户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琼代理审判员 胡小阳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