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32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2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砚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赔偿款94300元、评估费2000元及负担案件诉讼费2208元、执行费13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4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