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文军、牛��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军,牛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牛长帅,男,1974年7月2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文军与被执行人牛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长帅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文军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牛长帅名下汽车三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过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16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