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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加仑、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仑,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李长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仑,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王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加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敏,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上诉人李加仑、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长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176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加仑、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1604室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正定县”,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认定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