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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钱鹏飞诉王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鹏飞,王月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鹏飞,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芳,女,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季冬荣,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133号12楼。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上诉人钱鹏飞因与被上诉人王月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鹏飞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其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70%的损失。王月芳辩称: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要求维持原判。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未发表辩论意见。王月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23,051.50元,先由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钱鹏飞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9月20日19时57分许,在本市浦东新区沪南路北中路路口处,钱鹏飞驾驶沪C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王月芳相撞,致王月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月芳负事故主要责任,钱鹏飞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月芳共支出医疗费203,399.26元(其中钱鹏飞垫付399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期间,钱鹏飞还曾赔付王月芳现金5,000元。经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月芳因骨盆、肢体交通伤,后遗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左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分别构成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21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5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王月芳系本市非农业人口。事发时沪C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主、次责任。故对王月芳的合理经济损失,先由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即钱鹏飞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1、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月芳120,300元;2、钱鹏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月芳138,160.82元(已给付5,399元,尚需给付132,761.82元);3、驳回王月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4.50元,由王月芳负担226.50元,钱鹏飞负担2,548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争议,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根据事发时两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王月芳负事故主要责任,钱鹏飞负次要责任。鉴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明效力,且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确认钱鹏飞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40%的赔偿责任,其认定并无不当。现上诉人要求减低其事故责任的赔偿比例,因缺乏证据证明存在减低其赔偿责任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钱鹏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钱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