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中医院、刘国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津县中医院,刘国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津县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黄河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石洪柱,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世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林,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再审申请人宁津县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刘国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终字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津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