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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世东、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东,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丁世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南华新区。被执行人:赵峰,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东与被执行人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