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崇安区华东商贸城濮礼忠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崇安区华东商贸城濮礼忠建材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52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濮礼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华东商贸城。经营者:濮礼忠,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濮礼忠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濮礼忠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