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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战胜、田永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金雁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方正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战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永祥。再审申请人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得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战胜、田永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大得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经大得利公司核实,田永祥出具给谭战胜收据上“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系其伪造的,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二、田永祥明确表示受到谭战胜的货款后自行支出,大得利公司并未收到谭战胜的货款,原审判处大得利公司退还谭战胜货款,缺乏证据证明。三、大得利公司与谭战胜及大得利公司与田永祥签订的协议被确认无效,原审适用表见代理判处大得利公司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田永祥答辩称,田永祥系大得利公司的员工,大得利公司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应由大得利公司承担合同后果。原二审判处正确,请求驳回大得利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战胜与大得利公司签订有《战略合作省级区域独家总代理合同书》,该合同书落款处的签字者虽然是田永祥,但该合同上加盖有大得利公司合同专用章(1),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同的双方主体大得利公司与谭战胜承担。谭战胜按照合同上载明的开户行及账号支付了货款,已完成了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谭战胜又按照约定退货,大得利公司应承担对谭战胜退还货款的义务,故原审判处大得利公司退还谭战胜货款,并无不当。大得利公司授权田永祥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大得利公司承担,田永祥是否将涉案货款交付给大得利公司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大得利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