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梁志波与区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波,区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16-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波,又名梁波,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区智强,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南民二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3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05年10月10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12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5)南法执字第4446-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本案。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61.82元,扣除执行费863.68元,余款7898.1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对尚未执行的本金56346.86元、补偿利息10000元,合共66346.8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恢恢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