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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姬胜玉、李德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胜玉,李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姬胜玉,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德新,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姬胜玉与被执行人李德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5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德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75.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李德新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姬胜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姬胜玉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16)鲁1325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