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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陈丽萍、毕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陈丽萍,毕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女,汉族,1970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毕光辉,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关于张文秀与陈丽萍、毕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8557.00元、案件受理费1528.00元,合计110085.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在审限内暂不能变现。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