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洪彩与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彩,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彩被执行人: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辑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