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家明与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明,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639号原告:吴家明,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百花大厦B座25楼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义,该公司经理。原告吴家明与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吴家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家明负担。审判员  齐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