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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宗县财政局与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县财政局,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6号原告:广宗县财政局,住所地广宗县府前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31000700058M。法定代表人:卫建豪,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组织机构代码:55445140-1。法定代表人靖德江,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广宗县财政局与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宗县财政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宗县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广宗县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高立志人民陪审员  夏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