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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英爱与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英爱,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861号原告:金英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京安(系原告丈夫),男,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351号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英爱诉被告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福堂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之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英爱的委托代理人李京安,被告艺福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张磊,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英爱诉称:2016年10月10日,金英爱从艺福堂公司在天猫公司上经营的艺福堂茗茶旗舰店购买了100克的金骏眉红茶20罐,单价为70元,共计1400元。淘宝订单号为2408248489093381,圆通速递单号为883010357116183136。2016年10月19日,实收包裹一个。为了送礼,2016年10月19日,金英爱再次购买了艺福堂公司100克的武夷山金骏眉红茶600罐,单价85元,共计51000元。淘宝订单号为2465684694533381、2464077911723381,圆通速递单号883118286897062924。2016年10月24日,实收包裹十一个。金英爱在饮茶时发现,茶叶上有黄色粉末,通过检测发现是色素,茶叶中是不能添加色素的,故艺福堂公司销售的茶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赔付,即退一赔十。现诉至法院,要求艺福堂公司退还货款1400+51000即52400元,赔偿14000+510000即524000元;要求天猫公司对以上退款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艺福堂公司辩称:金英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艺福堂公司将其可能购买到的四个批次产品(留厂样品)进行送检,并未检出柠檬黄或日落黄等人工色素,不存在金英爱所说人工色素超标的情形;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金英爱单方面将茶叶送检的行为,因整个取样过程没有现场封存、见证取样等法定程序,一方面不符合送检流程,另一方面因艺福堂公司产品包装简易、因对样品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更谈不上检测数据的有效性。退一万步讲,在此假设如下情形,即使因部分茶农非法掺入人工色素,导致部分茶叶色素超标,依常理推断,也应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原告在购买600余罐的基础上,送检4罐,罐罐出问题,本身便不符合常理,金英爱更无法以此推定艺福堂公司全部产品均存在质量问题,请法院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从取样、鉴定各个流程均纳入规范化的基础上,对相应产品重新鉴定,以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金英爱购买600余罐茶叶的行为明显超出日常消费需求,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应适用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规定。天猫公司辩称:金英爱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英爱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为本案中,买方淘宝名hmzrs1203的注册人为韩明子。金英爱并非注册买家。因此,金英爱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天猫公司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并不参与交易本身,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天猫公司也不是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天猫公司不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天猫公司在卖家入驻前已尽到事前审查义务,而且天猫公司已对经营特殊资质产品的卖家进行了资质审核,天猫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金英爱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申请天猫公司的客服介入,也未要求天猫公司提供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天猫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够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金英爱在艺福堂公司经营的天猫艺福堂茗茶旗舰店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购买金骏眉100克罐装茶叶20罐,单价70元,共计1400元;于2016年10月19日购买武夷山金骏眉100克罐装茶叶600罐,单价85元,共计51000元。合计52400元。2016年11月16日,金英爱将所购买的批号为20161005、20161016金骏眉茶叶以邮寄的方式向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所绍兴分院、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送检,该中心于2016年11月21日验讫并出具编号分别为T16001996、T16001995两份检验报告。该两份报告载明样品名称“茶叶(金骏眉)”,委托人金英爱,检验结论为柠檬黄、日落黄合成色素检出分别为109mg/kg、9.2mg/kg,91mg/kg、9.0mg/kg,该两项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016年12月15日,金英爱将所购买的批号为20161016金骏眉茶叶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送检,该中心于2016年12月23日验讫并出具编号为2116032712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样品名称“金骏眉”2盒包装完好,委托人金英爱,检验结论为柠檬黄0.10g/kg。艺福堂公司提交了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拟证明其生产的艺福堂金骏眉茶叶的柠檬黄、日落黄检验结果合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支付宝电子回单,交易详情,产品实物照片,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所绍兴分院、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金英爱、艺福堂公司及天猫公司的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金英爱要求艺福堂公司退还价款及十倍赔偿的依据是否充分;天猫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英爱从艺福堂公司在天猫公司上经营的艺福堂茗茶旗舰店购买茶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金英爱所购买茶叶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所绍兴分院、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出其含有柠檬黄、日落黄合成色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关于金英爱要求艺福堂公司赔偿5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英爱要求艺福堂公司退还524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因其仅能退还茶叶210罐(价值17560元),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退还17560元货款。关于金英爱要求天猫公司对上述退款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天猫公司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艺福堂公司以其留厂样品并不存在柠檬黄、日落黄人工色素的抗辩主张,因金英爱已经在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处检测出其购买的茶叶中含有柠檬黄、日落黄人工色素完成了其举证证明责任,艺福堂公司在法庭已经在金英爱购买的茶叶中抽取检测样品的情况下依然不申请重新鉴定且不支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仅以其茶叶在销售前、销售中已检验合格为由不同意退款及赔偿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天猫公司以金英爱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主张,因金英爱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与韩明子系母女关系,且收货人及邮寄地址均为金英爱,因网络购物的特殊性,金英爱应为本案适合的原告,故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金英爱货款17560元并赔偿524000元;二、原告金英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被告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返还茶叶210罐(价值17560元);三、驳回原告金英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艺福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82元,由被告艺福堂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