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必文与席金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恢39号席金龙:你与魏必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09)茅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必文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25441.3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