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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蔡闯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蔡闯花,张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科技交流中心8层A、F、G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20377A。负责人:吴开东,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闯花,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淑,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佳明,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闯花、原审被告张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蔡闯花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9.6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雅冰代理审判员  吴晓剑代理审判员  林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剑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