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红梅与李显云、李高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梅,李显云,李高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73号原告:汪红梅。被告:李显云。被告:李高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梅诉被告李显云、李高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