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斌与李顺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斌,李顺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357号原告:潘斌,男,生于1986年12月2日。被告:李顺德,男,生于1980年1月6日。原告潘斌与被告李顺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潘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斌撤回对被告李顺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潘斌负担(已预交)。审判长程万兵代理审判员傅丽人民陪审员赵艳霞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