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韦必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韦必利,代智国,肖高生,彭绍均,邱炳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特31号申请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01单元之01室。法定代表人:王灿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色、叶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必利,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曾霞,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代智国,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第三人:肖高生,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第三人:彭绍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邱炳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裕装修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必利,第三人代智国、肖高生、彭绍均、邱炳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裕装修公司称,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7】75-1号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美裕装修公司与代智国签订承包合同,将佰翔五通酒店12F至22F客房装修工程的木作等劳务项目委托代智国承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机械。韦必利是代智国等第三人招用和安排工作,美裕装修公司没有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务报酬也并非美裕装修公司发放,双方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也不认识。美裕装修公司已经依约向代智国支付款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裁决要求美裕装修公司对代智国等人招用、管理的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显然系认定事实错误。2.仲裁裁决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裁决美裕装修公司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韦必利系第三人招用,在劳务过程中,韦必利负责提供劳务,韦必利完成约定劳务后与本案第三人的关系也就自然解除。由于韦必利和第三人之间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前述规定。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的也是连带赔偿责任而非仲裁裁决的共同支付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厦湖劳仲案【2017】75-1号仲裁裁决。韦必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韦必利是通过第三人招聘至美裕装修公司工作。代智国也确认其在美裕装修公司的要求下将工程分包给肖高生、彭绍均、邱炳建。仲裁裁决美裕装修公司应对第三人招用、管理的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本案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情形,依法应当驳回美裕装修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厦湖劳仲案【2017】75-1号裁决,裁决:本裁决生效当日,美裕装修公司、代智国、肖高生、彭绍均、邱炳建应一次性支付韦必利等14人工资差额共计123411元(其中韦必利的工资为3565元)。美裕装修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美裕装修公司、代智国、肖高生、彭绍均、邱炳建应向韦必利等人支付工资差额,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对依法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撤销。美裕装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javascript:SLC(9590,0)?)》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就此举证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美裕装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美裕装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个理由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美裕装修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代智国等个人,并由代智国等人招用韦必利等工人进场施工,属不规范的用工方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仲裁裁决美裕装修公司承担支付韦必利等人工资的责任与前述通知的内容相符,故美裕装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上述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美裕装修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7】75-1号裁决中涉及韦必利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元,由厦门市美裕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纪赐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仁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据是伪造的。(五)对(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