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163号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国辉。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